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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收债权申报、提出债权异议与检查应对税务机关申报债权一般是从税务系统直接调取的破产重整企业自行申报的纳税数据和接受处罚的情况,不排除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的数据不认可、对企业启动税务检查以确定税收债权。管理人可以以企业整体涉税情况核查结果为参照,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从总额以及不同性质税收债权分别的金额都进行核查,包括此前缴交款项在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之间的配比问题,如存在差异,应当及时提出债权异议。
税收债权还有一个滞纳金数额是否应当封顶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强制法》也有不同规定,前者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照此推论税收滞纳金应无封顶之说,而《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两者明显冲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现有法院判例的观点既有支持封顶之说或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如2015年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也有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不应当封顶的,如2019年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从避免渎职的立场一般不会主动封顶,管理人从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出发,应当加强沟通、据理力争。
关于税务检查的应对,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采用简单提供资料、配合检查的被动模式,还是采用积极沟通探讨的主动模式,最终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建议企业尽量从税务、法律的综合专业角度,多与税务机关做过程中的交流,争取更加合理的检查结论,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防范企业的税收风险。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申请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行申请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具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税务局局长依法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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