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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虽有云:“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是这句话并不适用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领域,我国现行的17个税种,每一个税种对每一项纳税义务的发生都规定了特定的条件,一旦满足就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纳税义务,很多个人股东在股权交易即将结束时才开始进行利用天津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可惜已经无力回天。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可见,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或是价款的支付都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需要事先利用天津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企业纳税压力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天津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点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股权交易】优点:
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企业纳税压力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企业纳税压力成本。
利用天津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点7:引入境外架构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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